8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條例如何促進融資擔保行業更好地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
答:促進融資擔保行業更好地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政策扶持必不可少。條例立足我國國情,規定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需求服務;被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費率。
問: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門檻”是什么?
答: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具有金融屬性,需要嚴格監管。首先就是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門檻”,這是強化源頭治理的需要。
為此,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準。除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外,融資擔保公司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等。
問:融資擔保公司主要應遵循哪些經營規則?
答:完善的經營規則是規范融資擔保公司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核心,也是條例的主要著力點。這方面的主要規定包括: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各項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余額;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同一被擔保人、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并須依法報告和披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自有資金運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禁止融資擔保公司從事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以及受托投資等活動。
問: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體制是什么樣的?
答: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體制分為兩個層面。其中,日常監督管理在地方層面。
按照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中央層面主要負責制度建設、督促指導等,具體通過聯席會議機制來實施。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
問:條例如何強化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答:為強化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不同情況實施分類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二是規定了具體監管措施,包括: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采取相應措施;與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可以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等。
三是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的監管要求,包括按照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報告跨省域開展業務的情況;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等。此外,為嚴格責任追究,條例還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以及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要求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